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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陕教师〔2001〕77号)、《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我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国家和陕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办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法制化建设。
二、认定的范围
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学人员,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包括:
(一)教师;
(二)专任思想政治辅导员;
(三)经学校批准、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具备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年学生健康发展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普通话水平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要求
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且考试合格。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七)特许免考条件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知识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特许免试条件如下:
1、1993年12月31日前进入工作岗位的:
(1)本科或专科为师范专业毕业者,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非师范专业毕业者,免考《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3)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者,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免普通话水平测试。
2、1994年1月1日后进入工作岗位的:
(1)本科或专科为师范专业毕业者,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2)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者,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免普通话水平测试。
3、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免普通话水平测试。
四、组织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一)专家审查委员会
学校成立西安外国语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审查委员会由主管人事、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及人事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专业审查组
各教学单位成立3─5人的专业审查组,由各教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在学校专家审查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的初审、以及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和测试。
五、认定程序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部署,学校每年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在受理期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陕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7、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8、《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一份;
9、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二)培训考试、测试及体检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各单位专业审查组组织,主要通过面试、笔试和试讲等方式进行。面试重点是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2)岗前培训及考试。学校统一安排青年教师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考试。
(3)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人本人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等机构进行测试。
(4)体检。学校指定医院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印制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有关项目,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三)综合审查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请学校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四)资格认定
专家审查委员会初步认定的申请人员,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
六、证书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转借、涂改、转让。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所在单位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的书面申请,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办理教师资格证补发手续。
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收回教师资格证,并办理撤销教师资格手续。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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